材料一:清代民法直接来源于明代民法,继承了唐宋以来民事法律规范与民事诉讼中的若干制度。民法散见于《大清律例》、《大清会典》、《户部则例》、《六部则例》及其它法规。清代民法中,不仅雇工、佃户、手工业者、商人都具有较完整的民事权利,即使改变身份的贱民也作为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这是清朝以前所不曾有的。清代民法一方面沿袭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另一方面又注意维护封建的家族主义,作为族内法的家法族规,成为国法的重要补充。
——摘编自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
材料二:中国编纂民法典之议始于19世纪末,康有为提出建立法制局,他认为,外国人在中国自治其民,不受中国法律约束,“实为非常国耻”。光绪三十三年(1907)命参酌外国法律制定民律,引进了西方民法典的立法理念和编纂方法,于1910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三十七章。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材料三:1979年,我国再次起草民法典,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1992年担保法、合同法等单行法相继制定。进入21世纪,民法典的起草加快。201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