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1689年初,在伦敦召开了上下两院联席的特别会议,决定邀请威廉和玛丽来共同统治英国,并向后者提出一项“权利宣言”,要求国王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制订或终止任何法律的效力;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税;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建立常备军;人民应享有选举议会议员的自由等。这项宣言在1689年12月被议会制订为正式法律,即《权利法案》。
——摘编自高全喜《英国宪制中的妥协原则——以英国宪制史中的“光荣革命”为例》
材料二:1871年4月,德意志帝国议会颁布帝国宪法,规定德意志帝国首脑为德意志皇帝,由普鲁士国王和他的家族世袭,皇帝代表帝国,有宣战、媾和等权力,皇帝有权任命宰相和其他行政官员,也可以解除他们的职务,有权召集立法机构开会成解散的权力。
——摘编自许屹山《试论近代德国的政治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