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宪年份 |
修改内容(部分) |
1988年 |
私营经济首次进入宪法,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
1993年 |
“实行计划经济”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1999年 |
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2004年 |
对非公经济由“引导、监督和管理”改为“鼓励、支持和引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