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首先是《权利法案》(1689年),规定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能停止实施任何法律和征收任何新税……第三是“三年法案”(1694年),规定每三年必须召开一次议会,每届议会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英国的王权还从来没有被套上这么多的“紧箍咒”。这个以往一直自以为只受制于上帝的权威,如今已完全受制于议会了,其神圣的光环已荡然无存。至此,国王的专权在英国已无可能。
——《世界文明史》
材料二:(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者们在热切希望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同时,一刻也没有放松对于一切形式的专制政治的警惕……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性要素应运而生。这些制度性要素主要就是一套“地域和体制的双向平衡机制”,亦即通过各州与联邦政府的分权…… 来实现各种政治权力之间的全面制衡,以防止任何一个政治势力单独控制全国的政治生活。
——《世界文明史》
材料三:“由皇帝任命帝国宰相”……(皇帝)“有创制法律之权”……“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或结束。”
——《德意志帝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