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某文献规定:奴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工具和财产,奴隶不属于人的范畴。奴隶打自由民的嘴巴或不承认自己的主人,要处以割耳之刑。法典中有许多关于租赁、雇佣、交换、借贷等方面的规定。
材料二:公元前450年颁布的某法律规定:“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邻地之间筑篱笆的,不得越过自己土地的界限”“树枝越界的,应修剪至离地十五尺,使树荫不至影响邻地”“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
材料三:妇女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官,或行使地方官吏的职责,或提出诉讼,或为他人担保,或担任律师。
——《罗马民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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