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自清末西方宪政思想传入中国以来,中国先后制定了多部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为了实现国家富强的目标,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立宪派推动清政府制定了《钦定宪法大纲》。以孙中山为代表的共和主义者在辛亥革命之后参照美国宪法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是中国历史上具有进步意义的事件之一,但它的内在缺陷也使得这部宪法最终沦为废纸。而北洋军阀控制下的北洋政府,动辄以各省军政长官通电的形式干预立宪活动,甚而武力威胁国会的存在,此时的宪法成了一种“文饰工具”。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继承了北洋政府的法律,形成了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体系,国家现代法制初具规模。但囿于当时之国情,这些法典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步履艰难。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宪法史》
材料二: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中国共产党人在全国范围内移植西方近代宪法观念、宪法文明成果并将其本土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中国的政治制度与国家制度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发挥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此后由于“左”的错误思想的盛行,出现了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肆意侵犯人权的惨痛教训。在吸取历史教训的基础上,1982年宪法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将“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规定为“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从而将近代以来的制宪者所追求的富强梦想与实现民主、文明的现代需要结合起来。
——摘编自何勤华《论中国共产党人的宪法观念与实践历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