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议会法》确定了平民院的财政立法权 |
1932年取消了贵族院对平民院议案的提名权;重新规定了选民财产资格的限制 |
1949年《议会法》规定财政议案只能由平民院提出,贵族院不得对它进行修改和否定 |
①秦与汉在地方均设有专门负责监察的官员
②秦与汉监察方向有别,一在中央,一在地方
③秦汉监察体制的实际效能有限
④秦汉监察机构的设置受到最高执政集团的重视
时间 | 事件 | 事件后续 |
1281年(元世祖至元十八年) | 设置澎湖巡检司,隶属福建行省泉州府 | 明初沿袭 |
1384年(明太祖洪武十七年) | 因海禁而废澎湖巡检司 | 1563年,考虑沿海治安等,复设 |
1622年(明熹宗天启二年) | 荷兰人占领激湖 | 1624年,明军收复澎湖 |
1941年5月 |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 |
1945年10月23日 | 中共中央指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
1947年5月1日 | 内蒙古自治政府宣告成立 |
1949—1954年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写入《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 |
1955—1965年 | 先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四个自治区 |
材料一:自清末西方宪政思想传入中国以来,中国先后制定了多部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为了实现国家富强的目标,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立宪派推动清政府制定了《钦定宪法大纲》。以孙中山为代表的共和主义者在辛亥革命之后参照美国宪法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是中国历史上具有进步意义的事件之一,但它的内在缺陷也使得这部宪法最终沦为废纸。而北洋军阀控制下的北洋政府,动辄以各省军政长官通电的形式干预立宪活动,甚而武力威胁国会的存在,此时的宪法成了一种“文饰工具”。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继承了北洋政府的法律,形成了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体系,国家现代法制初具规模。但囿于当时之国情,这些法典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步履艰难。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宪法史》
材料二: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中国共产党人在全国范围内移植西方近代宪法观念、宪法文明成果并将其本土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中国的政治制度与国家制度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发挥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此后由于“左”的错误思想的盛行,出现了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肆意侵犯人权的惨痛教训。在吸取历史教训的基础上,1982年宪法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将“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规定为“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从而将近代以来的制宪者所追求的富强梦想与实现民主、文明的现代需要结合起来。
——摘编自何勤华《论中国共产党人的宪法观念与实践历程》等
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历史悠久。改革开放以后,村民自治成为中国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
材料一:宋代一些地方实行乡约制度,其功能主要是扬善惩恶,制定规约进行道德教化,并建立民间组织和相关的赏罚制度。明清时期,宣讲“圣谕”成为乡约最重要的内容。当时,由地方官吏广泛推行乡约制度,设立乡约组织,每月召集百姓宣讲、教化。康熙九年颁布了乡约组织必须宣讲的《上谕十六条》,内容包含“重农桑以足衣食”“训子弟以禁非为”等。
——据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等
材料二:清末,时人认为“地方自治者,为今世界立国之基础……于救亡之事,至为切要”。1909年,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地方自治大致按行政区划分城镇和乡两级,设立议事会为议决机关,议员由选民互选充任。
——据张海鹏主编《中国近代通史》
材料三:20世纪80年代后,村民自治迅速发展,到1997年底,全国共有91万个村民委员会的村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大部分农村有90%以上的选民参加了选举。199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的群众自治组织。
——据郭德宏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题史稿》
材料: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反法西斯盟国组成军事法庭,在德国纽伦堡和日本东京分别对战犯进行了审判。该审判原则于1946年12月11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据此制定了《纽伦堡原则》,其内容有:
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应受惩罚。
违反国际法应受处罚的罪行是:(一)反和平罪:计划、准备、发起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破坏国际条约、协定或承诺的战争;(二)战争犯罪:违反战争法规或习惯,出于某种目的或在占领区内,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谋杀、虐待或奴役平民居民,谋杀、虐待战俘;(三)反人道罪:对任何平民居民进行谋杀、生物实验、放逐和其他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种族、宗教背景的迫害,而此类行为已实施或此类迫害已执行或此类行为与任何反和平罪或任何战争犯罪相关联。
——摘编自何勤华《纽伦堡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