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直至清末,中国尚未真正建立专门的独立卫生管理机构,只是有相关机构代为履行管理卫生之职责。到清末“新政”期间,清王朝于1905年在中央设立了巡警部,由其监管道路治安与卫生事宜。到民国时期,由政府正式颁布的专门卫生法规开始出现。1916年北京政府制定颁行《传染病预防条例》,这是近代中国第一个由中央政府颁行的卫生防疫法规。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正式组成内务部,下设秘书处、警政司、卫生司。于是,卫生管理部门又从警政中脱离出来,独立成为与警政司并立的卫生司。半年后南京国民政府决定在行政院下设立卫生部,这是中国近代历史上中央机关第一个独立的部级卫生行政机构。稍后,又陆续增设了中央医院、中央卫生试验所、公共卫生人员训练所等机构。至此,中央卫生管理体制已较为完善。与此同时,一些民间机构与团体也大力开展乡村公共卫生的宣传与教育活动。
——摘编自朱英《中国近代史十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