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杜周传》
材料二:夏朝已经制定出了我国最早的适合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历法《夏小正》。商代不仅制定了阴阳历,并设专官掌管历法。秦时第一次颁行了全国统一的历法《颛顼历》。汉以后一直到明清,历朝都制定了历法,历代法典都特设专条对破坏或私习天文历法的行为,给予极其严厉的惩罚。这在世界法律史上是很少见的。
材料三:从西汉武帝开始,儒家思想成为近两千年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西汉董仲舒以阴阳四时的自然现象来论证大德小刑。此后,儒家倡导的“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既定政策。
材料四:礼之所去,刑之所取(离开礼的言行,正可以纳入刑的范畴),去礼之人,刑以加之(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一旦超出了礼的规范他就要落入到刑罚的制裁范围之中),故曰取也。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通典》第一百七十卷
材料五:“《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春秋繁露·精华》.“吕步舒持节使决淮南狱,于诸侯擅专断不报,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皆以为是。”
——《史记·儒林列传》
廷尉张汤“以古法义决疑狱。”
——《汉书·儿宽传》
帝时廷尉于定国“学《春秋》,身执经,……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
——《汉书·于定国传》
和帝时廷尉、尚书陈宠“数议疑狱,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以宽恕,帝辄从之。”
——《后汉书·陈宠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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