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法典蕴含着重德礼、慎刑罚、遵伦常、讲忠孝、重和谐、求和睦的民族精神。由此,思想家提出“明刑”(彰明刑罚)可以“弼教”(辅助教育),也就是通过彰显法律规范的内容,使民了解它所蕴含的民族精神,表明法律非以刑人为目的,而以使民远恶迁善为目的,以期实现以刑弼教、以刑辅教。法家主张“以法为教”,使民知法既可以远离犯罪,又可以借法保护其自身的权益。正是由于法具有止恶劝善的功能,并非一味以刑人为目的,因此守法者如沐春风,违法者如履薄冰。
历史上,明刑弼教的内容因朝代不同而略有变化。汉儒传承了以礼乐主宰刑罚的传统,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指导原则,即朝廷以道德感动民众,刑法只作为辅助手段。例如,董仲舒借助阴阳五行之说,大力宣传“大德小刑”,以德化民教民,使民不敢为非、不触法禁。唐代法典《唐律疏议》开宗明义便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阐明了教化为先、刑焉其后,明刑弼教的真谛。韩愈也曾经说过:“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明太祖朱元璋认为,要达到天下大治,应效仿圣王,以德化天下,“亦以五刑辅弼之”。为矫正元末法纪败坏、人不畏法、肆意为恶的积弊,以严刑治国。他手订的《大诰》收集了严刑惩治犯罪的案例,意在教民“趋吉避凶”之道。《大明律》旨在运用法律打击奸顽,惩治犯罪,以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国家的纲纪。明太祖还有意识地对某些案件重法又重情,借以表达明刑弼教之意。例如,“有子犯法,父贿求免者,御史欲并论父。太祖曰:‘子论死,父救之,情也。但论其子,赦其父。’”清代在承袭明代的立法思想的同时,对政刑与礼教的目的做了经典阐述,并指出立法的精义在于“明刑弼教”。《清史稿·刑法志》篇首开宗明义:“中国自书契以来,以礼教治天下,匡之直之而刑生焉。”
从明德慎罚,到德主刑辅,再到明礼导民,明刑弼教是贯穿中国古代两千余年的一个传统。它产生于以人为本的基础之上,是人本主义的具体体现。认真贯彻实施则国兴,慢而废弃则国亡。这是一条历史规律。“以德化民”的“化”与“明刑弼教”的“教”二者具有相通性,目的都在于“导民向善”,使民远离犯罪。以德化民与以法治国是互相连接、互补互用的,国家治理不可忽视的二柄。法与德的结合减少了法律的滥用,柔化了法条严酷的外貌,便于民众接受。以德化民使民心向善,遏制了犯罪的动机,有利于避免法繁刑酷的虐政。德法互补互用,使道德法律化,遵守法律的义务和遵守道德规范的义务相一致,既止恶,而又劝善,使“明刑弼教”的“教”落到了实处。同时,德法互补又使法律道德化,使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
(节选自张晋藩《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