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独特的法律精神和制度品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
法律制度作为文物典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文明史上大放异彩。早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便产生了习惯法,夏朝之后的殷商进一步发展了奴隶制法律制度,至西周臻于完善。夏商周三代法制的发展,尤其是西周的礼乐刑罚制度,为中国封建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西汉时形成的汉律60篇,两汉沿用近400年。唐太宗以奉法为治国之重,一部《贞观律》蔚为大观。
汉唐诸代君臣和思想家熔礼义刑德于一炉,使中国封建法制呈现出国法、天理、人情融合约鲜明特色。“以礼入法,得古今之平”的《唐律疏议》,以其完备的体例、严谨而丰富的内容成为封建法典的范本。不仅如此,《唐律疏议》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还超越国界,使之成为不少国家学习的范本。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主张“天下无讼”“以和为贵”,崇尚人际和谐的社会环境。以无讼为有稳,通过道德教化劝民止讼:坚持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并行,通过定分止争促民息讼,从而实现和睦无争、礼义有序的社会状态。无讼与和谐体现着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价值取向。
“明德慎罚”是从西周时期就形成的思想。“明德”就是倡导敬德、保民,“慎罚”就是三张刑罚得中,实施德教德治,刑罚适中宽缓。“德主刑辅”的思想在西汉时期确立,强调“厚其德而简其刑”。唐代主张“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治理国家和社会要把德礼教化与法律惩罚结合起来,德礼教化为根本,法律惩罚是辅助。
(摘编自夏锦文《中华法制文明具有深厚底和独特魅力》)
材料二:
经过长期发展,我国古代在社会治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和智慧,构建起一系列法律制度,以保障社会安全、应对风险灾害等,展现出强大的制度建设能力。
援法断罪、罚当其罪,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一个鲜明特点。古代社会依据案件的严重程度、不同性质,采取不同处理方式。官府往往集中力量处理重大刑案,而将其他纠纷放至地方自理或民间调处。在处理重大刑案时,要求官员严格引据成文法,涉及重刑必须经过上三报文牍和逐级复核程序,适用错案严格归责的处分规则,这体现了对法律及其执行过程的充分重视。在这方面,历代律典、则例都有明确规定。在清代,对故意或过失导致判罚偏差的官员,《吏部处分则例》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
在处理各案件时,我国传统法律制度强调德主刑辅、情法结合。汉代儒家学者倡导引入《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从当时的历史条件看,这种“引经决狱”的方式在缓解律令苛酷、实现礼与刑的结合上具有积极意义。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以道德教化为主、与刑罚手段并用,兼顾情理法等进行全面评判,努力实现罪罚相当、礼法平衡。
摘编自王志强《注重事理、情理、法理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