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早在周初,周公旦鉴于商朝失德亡国,提出了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明德慎罚等主张,强调将“明德”“敬德”“成德”作为施政的理论基础和以德化民的具体措施。经过两汉儒家对刑德的论证,至唐代,《唐律疏议》开篇即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并将这种本用关系提升到与自然现象“昏晓阳秋”一样永恒而不变。 明太祖在《大明律》成时,特别宣誓臣民“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据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整理
材料二 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恩主诈骗被保护人的,应宣誓充作‘牺牲’,奉献于神”。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处死以祭谷神。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以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不发达的状况深刻地影响了古罗马刑法中公犯与私犯的规定,以致造成两者的失衡。
——据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评价与影响》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