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从《法经》到《大清律例》,中国封建法典自成体系,独具特色,素有中华法系之称。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的最高立法权,皇帝的诏书往往成为法律。中国古代法律,强调遵行礼教,强调纲纪伦常,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写进法律。
——叶孝信《中国法制史》
材料二:鸦片战争以来,学习西方法律逐渐成为当时朝野上下的基本共识。1903年,清政府特设修订法律馆,委任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主持修订法律之事,力图“参酌各国法律”,订立“务期中外通行”之法律。在沈家本的主持下,当时翻译的各国法律包括法、德、日、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商事法律以及英美的公司法,民商法学论著则以日本居多。但清末的民法学少有中国学者独立研究的论著,即便有个别中国学者完成的论著,也多属于外国民商法的介绍。清末以来移植大陆法系民商法,主政者也考虑到中国自己的国情,尤其是在亲属法和继承法以及物权法方面,都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当时中国的具体情形,保留了一些反映当时国情的制度。但是,总体上看,清末民商事法律制度及其民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还是仿效德、日等西方法律的结果,是一种“拿来主义”的策略。
——摘编自柳经纬《回归传统百年中国民法学之考察之一》
材料三:从1979年开始,全国人大加紧全面立法工作······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中国在立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制度化、法律化、为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基础。
——摘编自人教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1》
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