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明清时期,传统社会保障措施进一步发展。如备荒仓储建设方面,地方有官府管理的常平仓和民间募集的义仓和社仓;救灾手段除蠲免赋税、开仓放赈之外,乡绅“粥厂”也被赋予辅助性作用。在救助社会困难群体方面,明朝政府下诏:“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养者,官为存恤。”清政府还专设栖流所,以收养流民。在养老政策方面,明代对孤贫老人实行终身养老制度,清代对致仕官员实行“半俸”制度,即退职官员仍可领取原有俸禄的一半,以备养老之用。官府对于善堂和义庄等民间救助组织,也大加提倡。
——据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事业述论》整理
材料二: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于俾斯麦执政时期。德国统一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工人运动高涨,俾斯麦政权在镇压工人运动的同时,也积极促进工人的福利,改革社会弊端。面对日益迫切的社会保障需求,德皇威廉一世于1881年发布诏书,要求“最大限度地保障需要帮助的人”,首次提出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想。在俾斯麦的推动下,议会先后通过了《工人医疗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这既是德国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雏形,也是世界范围内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萌芽。德国是世界上首创立法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不但历史悠久,而且体系完善,为后来德国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保障与改善,社会的稳定与团结,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也为很多国家所借鉴。
——摘编自李愚昊《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简述》
材料三: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实现了社会保障内容从单一到多元的转变,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从城市到农村的延伸,社会保障质量从低水平到高层次的提升,初步建成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内含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的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