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各州行政长官须接受总统任命
②国会的议员实行任期制
③中央政府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构建
④邦联取代联邦强化中央权力
乡约名称 | 颁发时间 | 仪式部分 |
《南赣乡约》 | 明正德 | 主要是第15条,篇幅占乡约二分之一,仪式规定详细,主要目的是彰善纠过,检查乡约执行 |
《乡甲约》 | 明万历 | 主要是第1条,仪式规定详细,主要是彰善纠过,检查乡约执行 |
《长乐梅花里乡约》 | 清道光 | 第1条,篇幅较短,有聚会,主要目的是宣读圣谕,基本无仪式规定 |
《江苏常州府江阴县乡约局规》 | 清咸丰 | 无聚会,无仪式,目的是各处宣讲《圣谕广训》 |
汉朝 | 使节出使各国,“远人宾服” |
唐朝 | 对外使节“到彼宜阐扬经典,使知大国儒教之盛”,都城长安各国使节云集 |
明初 | 朝廷四处宣谕,“有贡必封” |
清初 | 顺治帝曾诏谕:“南海诸国……有能倾心向化、称臣入贡者……与朝鲜一体优待” |
年度 |
田赋比重 |
主要工商税比重 |
1933 |
11.0% |
89.0% |
1934 |
10.2% |
89.8% |
1935 |
12.5% |
87.5% |
1936 |
20.4% |
79.6% |
时期 | 内容 |
清朝初期 | 地赋和丁赋是分别征收的。地赋是农民交纳的地税,丁赋是百姓向政府提供的徭役折银,田赋和丁赋都是用银两折算,称为地银和丁银。 |
康熙年间 | 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
材料一:我们同样可以发现官僚体制从秦汉起,就成为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问题。而这个核心问题又可以分成两个大的子问题,一是官僚的选拔制度,正如很多人指出的那样,中国政治的中心可以归结为选举。通过选举制度以及相应的文化,官员选拔的金字塔居然将整个社会联结到一起,并且利用选举保证着社会秩序的稳定;二是官僚体系内部的权力制衡。宏观上表现有行政、监察与军事上的三权分立,微观上有相权的分割和每个部门的权限细分,以及与各个部门之间权限的模糊和相互渗透。
——摘编自张鸣《中华帝国:制度的断想》
材料二: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初期,随着考试院的成立和《公务员考试法》《公务员任用法》等一系列法规的颁布,公务员制度逐渐形成。这是我国引进西方近代文官制度、建立近代人事管理制度的一次重要尝试。国民政府时期的公务员制度包括考选制度和铨叙(指按资历或劳绩授官或升迁)制度两大部分,由考试院具体负责管理公务员的考试、任用和铨叙。1935年《公务员任用法》规定“曾于中华民国有特殊功勋,或致力国民革命十年以上而有功劳者,经证明属实”即可免试任为公务员。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政府公职人员必须加入国民党,重要职位的公务员“应由该党长官督促研究党义,随时介绍入党”与党无深切关系,特非所宜”。
——摘编自姚琦《论国民政府时期的公务员制度》等
材料一:英国在工业革命之前,长期实施保护主义。据统计,1796-1845年间,英国大多数年份关税率是30%~35%,其中1820-1835年间曾出现增高,最高的年份达65%。正是经济保护而不是自由贸易,培育了英国工业,使英国日趋强大。随着工业革命的高歌猛进,19世纪四五十年代,英国工业资产阶级要求废除代表土地贵族利益的保护关税政策,实行代表本阶级利益的自由贸易政策。1846年以废除《谷物法》为标志,英国方才积极倡导并正式走上自由贸易之路。
——摘编自江涌《自由主义与保护主义》
材料二:关于协定关税,虽然《南京条约》已开其端,但用的还只是“秉公议定则例”这样一个比较含糊的说法。1843年,中英在香港签订了第一个协定税则《五口通商章程及海关税则》。这个税则所载的进口货税目共48种,出口货税目共61种。从总体上看,进出口税率多在5%左右。将英国对华输出的主要工业品、棉织品的进口税率定为“每百两抽银伍两”,这是当时世界上最低的进口税率,比中国自主的粤海关实征税率降低了58%~79%。为英国棉织品占领中国市场提供了极便利的条件。
——摘编自《鸦片战争史》等
材料一:明清时期,传统社会保障措施进一步发展。如备荒仓储建设方面,地方有官府管理的常平仓和民间募集的义仓和社仓;救灾手段除蠲免赋税、开仓放赈之外,乡绅“粥厂”也被赋予辅助性作用。在救助社会困难群体方面,明朝政府下诏:“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养者,官为存恤。”清政府还专设栖流所,以收养流民。在养老政策方面,明代对孤贫老人实行终身养老制度,清代对致仕官员实行“半俸”制度,即退职官员仍可领取原有俸禄的一半,以备养老之用。官府对于善堂和义庄等民间救助组织,也大加提倡。
——据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事业述论》整理
材料二: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于俾斯麦执政时期。德国统一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工人运动高涨,俾斯麦政权在镇压工人运动的同时,也积极促进工人的福利,改革社会弊端。面对日益迫切的社会保障需求,德皇威廉一世于1881年发布诏书,要求“最大限度地保障需要帮助的人”,首次提出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想。在俾斯麦的推动下,议会先后通过了《工人医疗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这既是德国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雏形,也是世界范围内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萌芽。德国是世界上首创立法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不但历史悠久,而且体系完善,为后来德国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保障与改善,社会的稳定与团结,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也为很多国家所借鉴。
——摘编自李愚昊《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简述》
材料三: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实现了社会保障内容从单一到多元的转变,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从城市到农村的延伸,社会保障质量从低水平到高层次的提升,初步建成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内含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的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