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唐至北宋前期,官府轮差乡户承担州县与乡村的基层政务,被称为“职役”。至宋前期,职役已成为困扰地方社会与宋朝基层统治的严重问题。雇役法于熙宁四年(1071)正式推行至全国,其主要内容是政府向乡间主户征收“役钱”雇佣自愿代役之人,代替乡户承当职役义务,同时还以役钱支付吏禄。宋神宗、王安石等坚持将役钱作为地方财用的基本定位,州县对役钱的起征点与计征依据的权限尤其突出,中央通过仲裁、赏罚与推广地方经验等方式,来维持对地方行为的适度调控与引导。地方官府在确定役钱“立额”时,除了雇值等必要支出之外,差役期乡差役人的隐性支出转变为财政显性支出,所增加的地方州县费用,以及役钱计征本身所造成的行政开支,也都被纳入其中。元丰元年(1078),朝廷还专门下诏规定不可移用役钱。元祐元年(1086),朝廷以恢复差役法为名,剥夺了全国州县地方对于役钱与坊场钱的处置权。
——摘编自黄敏捷《北宋熙丰时期的役钱征收与地方权限-兼评雇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