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自景帝之后,王国官吏在西汉政权中所扮演的角色由地方诸侯的僚属转变为中央派往王国的代表。王国国相既然由西汉中央派遣,西汉中央为了使其忠于中央,避免诸侯王擅权,必然会考虑到国相任职的地域性限制问题。景帝之后,诸侯王与中央派遣的国相之间冲突激烈,如赵王刘彭祖:“彭祖立六十余年,相两千石无能满二岁,辄以罪去,大者死,小者刑,以故二千石莫敢治,而赵王擅权。”诸侯王与中央派遣的国相的冲突也印证了西汉景武之后国相之任已实行地域回避制度。
——摘编自冯洋《西汉地方长官地域回避制度》
材料二 巡检司的普遍设置,从制度上突破了国家行政机构不在县下设治的惯例,政府在乌镇、南浔、乍浦、盛泽等江南市镇或设府厅级官员驻镇,或委派县丞、主簿管理等多层次的治理模式,既有效分担了府、县级政府的行政责任,更突破了以往“国权不下县”的传统,是国家权力延伸至县以下的直接体现。严密而发达的乡里和保甲制度,只是国家控制管理基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此之外,国家力量还以其他各种形式直接参与其中。
——摘编自张海英《明清政府对基层社会管理的多样性》
材料三 在明清两代,地方行政制度基本相同,府、州县以下的建制无多大变动,但在省一级则有几次较大的变动,这反映出朝廷既要紧密控制各省的一应行政权力,将财权、军权、司法审判权尽可能集中于中央,但在实际统治中,又深感地区分散辽阔,不给予地方一定的权力,实难充分并较好地履行统治职能。为此,在500多年中,随形势的变异,一再对行省做了实际上的重大调整。
——摘编自侯力《中国政治制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