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明代匠籍制度下的工匠必须定期到官府作坊服役,在政治上社会地位低下。明代民户为三等,“曰民、曰军、曰匠”,匠户最为卑贱。其中“匠”世代不能转业脱籍,不得做官。明成化二十一年(公元一四八五年),发布了班匠以银代役的法令,根据法令,凡愿出银者可以出银代役,不愿者仍旧当班,这是双轨并行的办法。清王朝建立后,于顺治二年就下令废除匠籍。班匠制度废除后,官营手士业缺乏必要的技术工匠和一般工匠,致使官营手工业逐渐趋于衰落
——转引自《中国古代经济简史》
材料二:1591年,丰臣秀吉颁布《身份统制令》,严禁士、农、工、商横向流动,农民不得弃农从商,武士不可获取町人与农民身份。明治政府成立不久就着手废除封建等级制度,取而代之的是皇族、华族、士族和平民四种身份,并宣布四民平等,取消武士特权。
——转引自《日本的政治进程:从明治维新到“55年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