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孔子曰:“善人为邦百年,亦可胜残去杀矣。”“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对于如何实现“无讼”,孔子提出的是一套为政以德、为国以礼、为政在人的治理方案,总体上是以德去刑。汉代一些地方行政司法官吏,在社会治理中,综合运用礼教、政教对社会的指引作用及刑罚对犯罪的禁止功能,综合治理,以达到最大限度地解决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例如:秦彭“准礼训人,不任刑罚,崇好儒雅,教明庠序”;东汉刘矩稍迁雍丘令,“以礼让化 之,其无孝义者,皆感悟自革。民有争讼,矩常引之于前,提耳训告,以为忿恚(愤怒)可忍,县官不可入,使归更寻思。讼者感之,辄各罢去。其有路得遗者,皆推寻其主”等。
——摘编自胡仁智《中国古代地方治理的儒家化及其历史启示》
材料二:罗马法是在古希腊自然法理念的感召下,经千余年的历史筛选而鼎立起来的传统私法文化之源。由于罗马法学家一开始就以自然法为指导,诠释着以市民法和万民法等为代表的法律法规,并亲历种种司法实践,在几个世纪中一贯以往。他们形成传统的诉讼指导、诉讼参与、撰写契据,解答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现实问题,更使他们的解答常常必须被审判者所接受,直接作为判案依据,这大大推动了罗马法律制度的发展。加之罗马版图的日益扩大,对外交往日愈频繁,国内人际关系越来越趋于复杂,法律的确认和处理已是罗马国家不可替代的必然手段,因此,罗马民间才靠着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成了有史以来的“法制帝国”。
——摘编自张蓉蓉等《罗马私法——自然法的法律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