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市民可以在城市里自由流动,这是市民享有的个人自由;市民可以随时向城市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和控告,这是司法自由;市民可以控制自己的财产,并随便处置它们,这是承认城市市民财产私有制。城市特许状最终确认了市民的身份自由,保障审民的人身安全,确认市民在城市中的土地自由使用权和所有权,免除市民各项封建赋税,确定市民享有某些特定的经济特权。
正如科恩所说:“在日耳曼人的观念中,服从不是无条件的,毋庸置疑,如果受到国王不公正的对待,每位成员都有权反抗和报复”。上帝关心个人的命运和灵魂得救,通过上帝栋选,每个追随上帝的人都可能戚为天国的选民这样的观念移植到世俗领域,使他们有可能跳出一般尊卑荣辱观念,为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提供价值论基础。在中世纪,这种观念与罗马法中的个人权利思想元素一拍即合,逐渐融为一体。
——据侯建新《交融与创生:西欧文明的三个来源》等
材料二
具有封土的贵族都有庄园法庭之司法权,这在西欧是普遍的状况。由地主贵族、俗人或僧侣,男爵或主教或主持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对那里所有的居民办理行政、征收赋税的制度。而国王被缩成一个阴影而已。
——据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
基督教不仅将一种新的信仰依系、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带给西方社会,他还将一种新的社团组织、社会秩序和权力结构嵌入罗马国家以及后来的西欧日耳曼社会,从而造成了西欧社会的二元分化:在同一社会共同体内,成长起相互平行的教权与王权。教权与王权是连体的双头鹰,因为其二元分化,产生相互的竞争、摩擦和厮杀;由于其共生于同一共同体,所以便相互依存,相互纠结,相互渗透,难解难分。
——据丛日云《在上帝和凯撒之间: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与近代自由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