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实行独立建制,不附属于其他部门或机构,并与其他政府机构具有平行的地位。在职权上,御史不理庶政,专督各级官吏,不受行政管辖,只对皇帝负责,独立行使监察权,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监察。但这种独立性,是基于皇帝控制之下的定范国的独立,是一种相对的独立。……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有利于防止地方势力的干扰,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介入,从而提高了监察效率
——摘编自张晋英《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探析与启示》
材料二 雅典还构建了一套预防权力集中的机制,如议事会的常设机构采取的是10个部落轮流当政的办法,议事会的负责人也由抽签决定,每天更换,任何人不得在一年中两次担任负责人。雅典陪审法庭没有专设法官,任何判决都由全体陪审员投票决定……雅典还通过公民大会、议事会和陪审法庭,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实行“认可听证会”……“认可听证会”就是在公民大会上经常就国家重要公职人员的工作是否称职进行信任投票,不称职者,或被免职,或被撤职查办。
——摘编自张慧、张文伟《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特殊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