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独秀 | 1902年赴日本东京高等师范学校留学 1907年赴法国考察研究 |
蔡元培 | 1902年赴日本考察,1907年赴德国访问 1912年赴德国莱比锡大学留学 |
胡适 | 1910年赴美国留学 |
李大钊 | 1913年入日本早稻田大学攻读政治经济学 |
鲁迅 | 1902年留学日本 |
材料一 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实行独立建制,不附属于其他部门或机构,并与其他政府机构具有平行的地位。在职权上,御史不理庶政,专督各级官吏,不受行政管辖,只对皇帝负责,独立行使监察权,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监察。但这种独立性,是基于皇帝控制之下的定范国的独立,是一种相对的独立。……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有利于防止地方势力的干扰,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介入,从而提高了监察效率
——摘编自张晋英《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探析与启示》
材料二 雅典还构建了一套预防权力集中的机制,如议事会的常设机构采取的是10个部落轮流当政的办法,议事会的负责人也由抽签决定,每天更换,任何人不得在一年中两次担任负责人。雅典陪审法庭没有专设法官,任何判决都由全体陪审员投票决定……雅典还通过公民大会、议事会和陪审法庭,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实行“认可听证会”……“认可听证会”就是在公民大会上经常就国家重要公职人员的工作是否称职进行信任投票,不称职者,或被免职,或被撤职查办。
——摘编自张慧、张文伟《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特殊性分析》
材料一 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又说:“君子谋道不谋食……君子忧道不忧贫。”孟子见梁惠王时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接着孟子向梁惠王讲了一番大道理,提出“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餍”。汉代董仲舒的“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成为后世儒者的至理名言。董仲舒在其《春秋繁露》中提道:“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义者,心之养也;利者,体之养也。体莫贵于心,故养莫重于义。”朱熹甚至认为“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他的学生北溪先生陈淳更明确地说:“义与利相对而实相反,才出乎义,便入乎利,其间相去甚微。……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因此,理学家强调“存天理,灭人欲”。
——摘编自张岱年、方克立《中国文化概论》
材料二 洪秀全设计的“人间天堂”,康有为规划的大同世界,谭嗣同的仁学理想,孙中山企图“毕其功于一役”以实现三民主义社会的蓝图,章太炎、朱执信等人对零星的社会主义思潮充满兴趣,李大钊等人一度崇尚无政府主义,这些都是对理想社会的构想与追求。为达到变革社会政治的目的,他们常常糅合中西文化,自觉不自觉地将民本思想与民主思想相混淆:康、梁等引进平等观念,比附于墨子的“爱无差等”,将西方议院制与中国古代明堂制相提并论;章太炎将现代地方自治看作明代地方行政制度的翻版;孙中山则将自由与中国人的“自私”相等同。
——摘编自徐杨《传统社会心理对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变革思想的制约》
材料一 一般说来,一个民族的觉醒首先表现为民族意识的觉醒。何谓民族意识?有学者解释说:“民族意识,乃人民能巍然雄立于宇宙之要素,亦日民族自觉。简言之,即民族自知其为民族之谓。”民族意识是维系民族生存、发展最基本的思想观念。正如周恩来所说:“因为中国是一个百年来受帝国主义侵略的半殖民地国家,所以容易使我们产生爱国的民族观念,这是一个好的起点。”
——摘编自史革新《略议近代中国民族意识的四次觉醒》
材料二 1843年,清政府与英国签订《虎门条约》,英国获得领事裁判权、设立租界等特权,谈判代表耆英等人认为“此系为杜绝衅端,永远息争结好起见,两无偏枯,亦两无窒碍”。
1876-1878年,郭嵩焘在担任驻英大使期间,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
1919年2月,梁启超等人成立中国国民外交协会,提出废弃一切不平等条约、定期裁撤领事裁判权、收回租界等要求。
——摘编自《20世纪20年代知识界对不平等条约的认知研究》
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1832年的议会改革,将选举权从身份资格转向财产资格,改革后的选民人数从总人口比例的2.5%增长到3.3%;中等阶级主体获得了选举权,进入到政权体系之中。英国的贵族寡头制度开始分崩离析,资本主义民主大厦的根基建立起来,用和平的渐进改革方式来推行政治民主化,演变成为英国的一种传统。改革大门一旦打开,就不可能再关上,英国在1867、1884和1918年继续进行了议会改革。
——摘编自刘金源《议会改革与英国的政治现代化历程》
材料二 如此状况的共和制度不是一个派别所理想的制度,而是当时各主要派别能够接受的政治制度。他们面对的是复杂的社会现实,以及历史传统、王族血缘、派别利益,直至法律条文的措词和获得通过的可能性等。它们即使坚持着脑海中的信条,也必须脚踏实地维护着已经拥有的政治权益。因此,在谁也无法独占鳌头独断专行的情况下,彼此妥协成为唯一的出路。……由于宪法的残缺、矛盾和可变性,使人们有了对宪法作出重新解释的余地,宪法可以随着资产阶级各集团力量的消长进行灵活的变通,可以适应形势的变化而生存下来,无需彻底变更。中、小资产阶级又依照自己的愿望对宪法条文作了微小的修改。
——摘编自郭华榕《法国政治制度史》、沈坚《试论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治制度中的稳定因素》师创教片
材料三 19世纪70年代,德国统一后,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一系列社会问题也随之出现。工业生产中的伤亡事故频繁,工人生活与健康状况不断恶化。与此同时,工人阶级的力量迅速壮大,工人运动日益高涨。俾斯麦政府通过立法为工人提供社会保障。自1883年起,俾斯麦政府相继颁布了《疾病保险法》《事故保险法》《老年人与伤残者保险法》,为工人及其家属、工伤者提供医疗保障,同时也为老年人及伤残者提供养老金和津贴。
——摘编自孙炳辉、郑寅达《德国史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