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国际学术界通常认为,德意志帝国宪法是君主制和民主制的混合物,也是在中央集权和联邦分权之间寻求平衡的妥协产物。一些学者对其有不同态度,如德国历史学家汉斯·乌尔里希·韦勒认为,德意志帝国宪法主要是“由普鲁士霸权、联邦制的帝国联盟、旧的集权体制和现代选举法等构成的混合体”。它不是君主立宪制,而是“一种独裁的、半专制主义的虚假的立宪主义”。相反,德国宪法学家恩特斯·R·胡贝尔则认为,1871年宪法是“德国宪法问题的合适的解决之道”。
——摘编自沈辰成《德意志帝国宪法:富有特色的立宪议会制度》
材料二:每个国家历史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对任何一个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的功过评价,都应该从当时的历史条件出发,看它对当时历史发展所起的作用。德国的现代化进程是由其特殊国情决定的,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规定与德国统一前的封建专制相比,是进步的。宪法颁布后,德国历史的快速发展,也说明宪法满足了当时德国发展的需要,顺应了现代化的历史潮流。
——摘编自张晓华《“情”到深处,“理”亦明——对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重新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