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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2·温州模拟) 唐前期明文规定: “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 。唐后期规定: “应属诸军、诸使、诸司人等,于城市 及畿内村乡店铺经纪, 自今已后, 宜与百姓一例差科。 ”这表明(   )

    A . 商人社会地位逐步提高 B . 政府放宽了官员经商的限制 C . 商人不得为官制度废除 D . 唐代“草市”作用日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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