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和议事规则”“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
家作主制度体系”。
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地方政权建设规定的立法实施,是地方人大、地方政府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21年初启动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工作,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认真研究,提出了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2021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先后两次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2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对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22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地方组织法修改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结合材料,运用所学政治生活知识对此加以分析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