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古代法制在法的规范中也体现礼教价值观,“依法断案”也是“合礼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违法而合礼教或不违法而违背礼教的行为,即“法外之情”和“法外之非”。“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八议”,是指亲(皇亲国威)、故(皇帝的故旧)、功(功劳卓著的人)等八种人的犯罪,司法机关不自行处理,要先交大臣“议罪”,再奏请皇帝最终裁决,古代的诉讼虽然也收集使用物证人证,但更重视口供,以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认罪的口供是不能定案的,这就导致刑讯逼供。在中央,秦汉的廷尉、唐宋明清的刑部,一般都要受制于丞相、内阁等中央行政中枢;在地方,秦以后由郡守、县令等各级地方行政机关掌握司法审判。
——摘编自王继尧《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材料二
1649年1月,英国有史以来最重大的审判即将举行。克伦威尔等下议院议员之所以选择公开审判国王查理一世,不仅仅是为了遵守普通法律传统、防止未来的暴政,更是为了让全世界见证他们进行的是正义的事业。律师约翰·库克在公诉书中开门见山地宣告查理·斯图亚特“受托行使的有限统治权是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此外并无其他来源。从他接受托付时起,他就应实践为人民谋利益的誓言、履行维护人民权利和自由的职责”。随后,公诉书列举了国王的暴政,指出被告“是导致这个国家的无数自由人民被杀的罪魁祸首”。在公诉词的最后一段,检察官宣告:“本人约翰·库克代表英国人民控告查理·斯图亚特的叛国阴谋和其他罪行构成暴君、叛国贼、杀人犯和英国人民公敌,并且请求法庭责令英国国王查理·斯图亚特对上述各点一一进行回答。由此所引发的一切程序、检验、审讯、刑罚以及判决都应当是符合正义的。”1月27日,特别法庭做出判决:本法庭宣判查理·斯图亚特,作为暴君、叛国者、杀人犯和本国善良人民之公敌,应被处以身首异处的死刑。
——摘编自【英】杰弗里·罗伯逊《弑君者: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