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古代法制在法的规范中也体现礼教价值观,“依法断案”也是“合礼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违法而合礼教或不违法而违背礼教的行为,即“法外之情”和“法外之非”。“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八议”,是指亲(皇亲国威)、故(皇帝的故旧)、功(功劳卓著的人)等八种人的犯罪,司法机关不自行处理,要先交大臣“议罪”,再奏请皇帝最终裁决,古代的诉讼虽然也收集使用物证人证,但更重视口供,以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认罪的口供是不能定案的,这就导致刑讯逼供。在中央,秦汉的廷尉、唐宋明清的刑部,一般都要受制于丞相、内阁等中央行政中枢;在地方,秦以后由郡守、县令等各级地方行政机关掌握司法审判。
——摘编自王继尧《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材料二
1649年1月,英国有史以来最重大的审判即将举行。克伦威尔等下议院议员之所以选择公开审判国王查理一世,不仅仅是为了遵守普通法律传统、防止未来的暴政,更是为了让全世界见证他们进行的是正义的事业。律师约翰·库克在公诉书中开门见山地宣告查理·斯图亚特“受托行使的有限统治权是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此外并无其他来源。从他接受托付时起,他就应实践为人民谋利益的誓言、履行维护人民权利和自由的职责”。随后,公诉书列举了国王的暴政,指出被告“是导致这个国家的无数自由人民被杀的罪魁祸首”。在公诉词的最后一段,检察官宣告:“本人约翰·库克代表英国人民控告查理·斯图亚特的叛国阴谋和其他罪行构成暴君、叛国贼、杀人犯和英国人民公敌,并且请求法庭责令英国国王查理·斯图亚特对上述各点一一进行回答。由此所引发的一切程序、检验、审讯、刑罚以及判决都应当是符合正义的。”1月27日,特别法庭做出判决:本法庭宣判查理·斯图亚特,作为暴君、叛国者、杀人犯和本国善良人民之公敌,应被处以身首异处的死刑。
——摘编自【英】杰弗里·罗伯逊《弑君者: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的人》
材料一:东周时期,中国很多地方都出现了严格意义上的城市。在这些城市里,不仅有王室宫殿和祖庙,还有手工业和商业贸易中心,更有学校等教育设施,产生了一批分属不同学派的古典哲学思想家。城市的首要功能显然是政治性的,其政治性又分解表现为这种城市是政权首脑机关、军事防御要塞、大型祭祀中心、手工业制作中心——主要是为王室服务的。祭祀和军事这两件事作为国家政治的头等大事,无疑直接影响了都城的城市面貌。
——摘编自段宏振《中国古代早期城市化进程与最初的文明》
材料二:宋代大量农民失去土地,促使一些无地的客户和少地的主户,或是在农村中做雇工,或是涌入城市,寻找谋生的机会。而政府的财税政策导致地方的赋税征敛相当繁重,民间“规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避户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干脆“举户鬻产徙京城,以避徭役”。大量农民涌入城市,城市人口增加、经济繁荣,商业开始“溢出”城市,在大城市周围形成了许多“草市”和“市镇”,有些市镇还因贸易发达和人口增加出现郊区城市化。宋代社会救济系统发达,但赈济范围往往限于城市,因而每遇灾荒之年,涌入城市的流民都非常可观。其中一些流民在灾后滞留在城市和市郊,成为新的城市居民。
——摘编白李亚《宋代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居民结构变化》
材料一
西周末至春秋时期,边疆各族大规模内迁,与诸夏(即中原地区分享周室礼仪与荣誉之诸国,春秋时开始称“华夏”)杂处。春秋时期,秦、楚因杂用夷狄之礼被中原诸国视为夷狄,齐桓公所举“攘夷”旗帜,攘的重要对象之一就是楚国。
战国时期,内迁至中原的各族已经与诸夏融合,而海岱江淮间的东夷、淮夷与吴越也先后与华夏融为一体。秦、楚不仅与其他诸夏并列,且因势大境广而有统一诸夏之势。
秦汉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尤其汉祚久长,疆域广阔,汉人与边疆各民族杂处日益发展, 人民之间互相交往,互相学习,通婚合好。边疆各族开始称内地人为“秦人”,至汉中叶, 渐改称为“汉人”,而汉人也以当朝国名自称汉人。这一改变,既反映了汉民族的新特征, 也反映了边疆各民族对汉人的新认识,已具有民族称谓的性质。
——摘编自陈连开《论华夏/汉民族的形成》
材料二
近代中华民族观念的传播
时段 |
传播情况 |
A 清末新政期间 |
近代较早提出中国各民族一体融合的“大民族”观点的是梁启超,1903 年他提出,“合汉、合满,合回、合苗、合藏,组成一大民族,提全球三分有一之人类,以高掌远跖于五大陆之上”。后来他用“中华民族”或“中国民族”作为有史以来中国各民族的总称。 |
B 民国初期 |
1912 年 3 月,革命党领袖人物黄兴等发起成立了中华民族大同会(初名“中华民国民族大同会”),满族人恒钧等少数民族人士也参加了此会。该会发起电文写道:“民国初建,五族涣散,联络感情,化除畛域,共谋统一,同护国权,当务之急,无逾于此。” |
C 抗日战争前期 |
中国全面抗战爆发前后,有关中华民族的著作大量出版,如郭维屏《中华民族发展史》(1936 年)、张元济《中华民族的人格》(1937 年)等。这些著作都梳理了中华民族悠久而光辉的历史,认为无论汉、蒙,或其他各族之光荣事迹都是中华民族共同的荣耀,以传播全民族整体化的中华民族意识。 |
——摘编自黄兴涛《重塑中华:近代中国“中华民族”观念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