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新中国建立后,董必武作为政务院副总理负责新中国的立法工作。他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具体实际,提出许多独创性的见解。他认为,法制和国家是紧相连属的,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现代国家。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后,必须迅速创立人民民主的法制,以巩固政权和保障经济建设。在国家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主要的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时候,不能再经常搞群众运动,必须进一步健全法制。他针对20世纪五十年代我国法制工作中的问题明确地指出,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特别要抓紧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制定工作。要加强法制宣传,培养人民的法律意识。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制。凡自命特殊、置国法于不顾而犯了法的人,不管他地位多高,功劳多大,一律要追究法律责任。
——据《董必武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