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表3 1924—1949年中国共产党对富农政策的演变简表
时期 |
内容 |
1924—1929年 |
1927年3月,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认为富农对农民协会的态度始终是消极的。 1928年,《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 1929年,《中央通告第二十八号》指出“同情革命的富农,必须吸收到反地主阶级的战线之内。……摇摆于革命与反革命之间的,那不必故意加紧对他的斗争,而使之中立”。 1929年,《兴国土地法》规定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
1929—1935年 |
1929年,共产国际指责中共所实行的路线,被机会主义的“联合富农”的路线所代替,中共接受了批评。 1930年2月以后,中央苏区普遍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二七”会议更提出了没收自耕农土地的政策。 |
1935—1949年 |
1935年12月,毛泽东签发的《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指出“……富农自耕及雇人经营之土地,不论其土地之好坏,均一概不在没收之列”;“富农在不违反苏维埃法律时,各级政府应保障其经营工商业及雇用劳动之自由”。 1939年,毛泽东指出“不应把富农看成和地主无分别的阶级,不应过早地采取消灭富农的政策”。 1948年,毛泽东提出要区分新富农和旧富农,强调对待地主和富农应依照土地法大纲加以区别。 |
——摘编自秦宏毅《四个阶段的中国共产党富农政策》
根据材料,围绕“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富农政策的演变”提炼一个观点,并结合相关史实加以说明。(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论证全面,逻辑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