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 | 欧洲火柴 | 日本火柴 | |||
年份 | 数量(罗) | 总值(海关银两) | 数最(罗) | 总值(海关银两) | |
1894 | 481,232 | 119,077 | |||
1895 | 537,487 | 133,924 | |||
1896 | 213,292 | 59,610 | 566,875 | 111,734 | |
1897 | 184,282 | 39,577 | 549,478 | 110,443 | |
1898 | 18,350 | 3,597 | 79,030 | 19,597 |
(日本领事报告第百二十九号,工业,第23—240)
材料从侧面反映出( )
时间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
档位 | 税率 | 档位 | 税率 | |
1981年 | 14个 | 11%-50% | 5个 | 15%、18%、30%、40%、46% |
1988年 | 2个 | 15%和28% | 3个 | 15%、25%、34% |
表中数据变化可以印证美国当时( )
材料一:孔子作为儒家创始人,对为政者的德性有着深入的思考。孔子认为“仁”是为政的根本和出发点,他强调为政者要具有仁民、爱民的大德。围绕着如何仁民,他提出“政有使民富且寿”“养民也惠,使民也义”“足食,足兵,民信之矣”等主张。他主张为政的首要条件是本身具有高尚的道德和人格,能将内在的圣德推而广之,以教化民众,对外则担当社会重任,治国安民。同时,他认为为政者要先从修身齐家、努力追求理想的人格和境界做起,然后从个人到他人、从家庭到社会和国家,从而达到“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他还认为为政者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才能更好地实施政令,只有为政者以德修身.勤勉尽责,才能治理好国家。而对于如何加强自我道德修养,孔子认为,要通过外察和自省相结合不断提升自己。
材料二:柏拉图在《理想国》等著作中阐述了许多关于统治者政德的内容。他对治国者的政治信念、道德品质和文化素养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他认为,统治者的统治就是在理智和统治技艺的指引下,始终大公无私地、公正地对待他们的臣民,并“运用他们的技艺作为一种比成文法更加强大的力量去谋取幸福”。他以具有智慧和知识作为君主的首要条件,独创性地提出了由“哲学王”担任统治者的观点,其“理想国”中的完美君主——“哲学王”能将智慧与权力统一起来、知识与理性有机结合起来。柏拉图提出真正的哲学家要有“正义”“节制”等品质。他认为正义是一个人的理想所在,是人们的一个目标,是人性中理性指导意志、情感、节制欲望的一种理想状态,统治者如果能按照最高理性管理好国家,便是推行社会的“正义”;他也认为节制像勇敢一样是一种具体的善,是一种美德,“节制型的执政官是极为谨慎、公正、循规蹈矩的,能在私人事务方面发挥良好的作用”。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邢同卫、朱艳红《孔子与柏拉图的政德思想探析》
材料:表3 1924—1949年中国共产党对富农政策的演变简表
时期 |
内容 |
1924—1929年 |
1927年3月,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认为富农对农民协会的态度始终是消极的。 1928年,《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 1929年,《中央通告第二十八号》指出“同情革命的富农,必须吸收到反地主阶级的战线之内。……摇摆于革命与反革命之间的,那不必故意加紧对他的斗争,而使之中立”。 1929年,《兴国土地法》规定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
1929—1935年 |
1929年,共产国际指责中共所实行的路线,被机会主义的“联合富农”的路线所代替,中共接受了批评。 1930年2月以后,中央苏区普遍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二七”会议更提出了没收自耕农土地的政策。 |
1935—1949年 |
1935年12月,毛泽东签发的《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指出“……富农自耕及雇人经营之土地,不论其土地之好坏,均一概不在没收之列”;“富农在不违反苏维埃法律时,各级政府应保障其经营工商业及雇用劳动之自由”。 1939年,毛泽东指出“不应把富农看成和地主无分别的阶级,不应过早地采取消灭富农的政策”。 1948年,毛泽东提出要区分新富农和旧富农,强调对待地主和富农应依照土地法大纲加以区别。 |
——摘编自秦宏毅《四个阶段的中国共产党富农政策》
根据材料,围绕“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富农政策的演变”提炼一个观点,并结合相关史实加以说明。(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论证全面,逻辑清晰)
材料:宋朝以后,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北宋吕大钧兄弟是乡约的创造者,吕大钧撰写的《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其主要内容有:德业相
劝、礼俗相规、患难相恤。明朝后期,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六谕主劝喻,但也有禁约成分,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明朝儒学士人常常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不遵乡约的百姓要受到处罚,甚至送官府治罪。清朝乡约基本延续了明朝的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了康熙帝的“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的《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原本由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摘编自《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选择性必修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