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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高二下·儋州期中)
某市甲食品厂自2010年以来,在该厂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红草莓”商标,但未进行注册。2017年该市另一家乙食品厂也在其生产的食品上使用了“红草莓”商标,并于当年在国家商标局获准注册。甲食品厂发现后,认为乙食品厂使用了本厂的商标,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直接导致了本厂利润的下降,于是起诉乙厂侵犯其财产权益。而后者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反诉,认为原告未经乙厂同意在“红草莓”商标注册后,仍继续使用该商标,是侵权行为,要求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谁享有“红草莓”商标的专用权?又应该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