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把“火”灭得对
2014年4月17日,备受关注的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经审理查明,秦志晖利用信息网络,诽谤杨澜等多名公民,引发大量网民对杨澜等人的负面评价,相关信息累计被转发4 100余次;在“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善后处理期间,秦志晖编造政府机关天价赔偿外籍乘客的信息并在网络上散布,被转发11 000次,评论3 300余次,不仅造成网络空间的混乱,也在现实社会引发不明真相的群众的不满,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善后工作。法院认定,秦志晖的行为分别构成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秦志晖当庭表示不上诉。
此案是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第一起依法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件,被称为“打击网络谣言第一案”。
看网络推手如何“忽悠”
网络空间一旦有谣言产生,往往会引发大量网民“围观”、转发,甚至引起现实社会的恐慌和混乱,即使存在理性、质疑的声音,甚至有受害人“辟谣”,也往往被海量信息淹没。秦志晖、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等部分网络推手,正是利用网络传播特点,“把握”网民心理,掌握网络造谣“技巧”,扰乱正常网络秩序。网民常常被“忽悠”,觉得自己是“社会不公”的审判者,利用网络宣泄自己对现实的不满情绪。
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四新将网络比喻为“一个露天的公共广场”。现实社会中,造谣诽谤可能会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网络同样如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新闻出版法规处处长杨颖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我国还存在法律宣传还不够深入、监管滞后等问题。”
还网络一方“净土”
2013年以来,多地警方陆续依法查处了一批有组织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案件,网络造谣传谣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有专家指出,网络谣言的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依法严厉打击外,更需多管齐下,还网络一方“净土”。
对于网站来说,应加强对网络谣言的审查和处理力度,当有证据证明特定信息确为虚假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将其从网站上撤下。王四新认为,网民应该具备“理性、客观”的态度,严格自律。他说:“网民个人要理性上网,不能随便站队、不负责任地转发。网络本身找资料很容易,有些消息该核实的要核实。随手转发、评论那些子虚乌有的信息,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王四新还表示,相关部门的信息公开也很重要,尤其是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可能及时、准确地公开有关信息,消除网民疑虑。
(选自《光明日报》2014年4月21日第5版,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