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到21世纪,中国法律人类学的学术脉络和基本主张渐成气象,为中国法治和法学研究提供着重要的思想资源与现实能量。与法学不同,人类学代表了亲历、切肤、在场和本真的生命原力_换言之,代表了扎根大地的诚实。人类学对生命细碎的关怀,对日用习常的熨帖,对异域风光的好奇,对情景知识的敬意,使得那些关于人与人生之见的复杂性被一点点拨开,从而为我们理解合法性、现代性、统合、冲突等世间的诸多宏大观念,提供意义的载体、反思的条件乃至批判的可能。
理解了人类学与法学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我们便能理解法律人类学对中国的重要意义。对于域内而言,自新世纪开始,中国法学开始系统性地反思既往过度以城市为中心、过度以规范为定见,从而可能忽略了一线城市以外真实的社会需求,以及对法律运行的复杂过程相对盲视的价值取向。坦率地讲,现代法学的制度构造和知识体系舶来于西方,其作为一个移植性的秩序安排在中国现实土壤中,确实不可能仅仅通过立法过程对文本规范的建构来实现。法,不仅仅是一个规范问题,甚至根本上不是一个规范问题,而是生命秩序。以高傲的西方经验自居,完全忽视了规则的文化维度、语境意义与地方性知识之特征,认为不需要去建构和孕育现代法律体系与中国现实深度咬合的社会根性,这是中国法学"本本主义”的显著问题。好在随着中国文化自觉的日益清晰,以及法学交叉学科研究的日趋拓张,中国法治建设在吸收世界优秀制度文明成果的同时,越发重视中国经验本身。当摆脱了"轮椅”状态的法律学人重新站在真实的大地上,在研究方法上便会越来越多地重视在场性价值,重视局内人视域,重视对基层与远山的温润关切。这一"接地气”的研究理路与价值主张,携带着法律人类学的力量,为理解复杂的中国不断积累着本土智慧与体验样本。
而如果将视野拉长到国际,"以世界为田野”一直是中国人类学人的梦想。如高丙中教授所言,中国的人类学前辈学人们当然知道人类学田野包括世界而非以国内为限,然而,人类学视野和活动空间的内敛性一直是中国人类学界的遗憾。多方面的历史条件制约着人类学家的选择。其一,中国的国力和国情使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有时顾及不到,把资源投到耗费不菲却不能立竿见影地解决国内急迫问题(如围绕温饱问题的物资生产等)的人类学课题上。其二,中国所处的现代化发展阶段的社会心态、集体意识不便于学者到国外社会开展调查研究。中国的现代化开始于并长期伴随着外来入侵造成的众多的生命牺牲和"国耻”的不断累积,国人在心理上与西方主宰的外部世界的关系是比较敏感的。当"以世界为田野”的研究无法有效发生时,其现实后果之一,便是在我们推动和实施"一带一路”倡议过程中,对沿线国家缺乏在场性的深度理解,而忽略了一些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历史背景、文化意蕴和社会情境。
(摘编自熊浩《法律人类学的学术意义与中国价值》)
材料二
国家推行的现代法律和农村传统的习惯法之间存在差异。在推广国家法律的时候,地方政府工作人员需要直面这一差异。如果宣传的内容只涉及国家法律,当地农民会感觉到陌生。但如果只讲地方民众熟悉的习惯法,又失去了传播的目的。通常的办法,就是在宣传中嫁接现代法律与习惯法,达到"转生为熟”的目的。而小品《不能走这条路》则包含了两重法律逻辑及其嫁接关系。一重是农村习惯法的逻辑,它是以家庭的共同利益为核心。从这重逻辑来说,为了家庭生计日夜操劳的小珍,应该受到表扬和鼓励,而成天在外喝酒赌博的二狗,应该受到批评和教育。一重是国家法的逻辑,它是以国家的共同利益为核心。在小品的开头,现代法律的话语并未出现,但描述了二狗喝酒赌博、经常打骂小珍的事实,警察将二狗及其赌友逮捕,村妇女主任忠告"这可不是家庭小事,而是侵犯了妇女权益”,从而实现了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嫁接。这出小品的逻辑和《白毛女》的逻辑基本一致,黄世仁首先是违背村庄伦理道德的负面人物,然后才可能成为党和国家的阶级敌人。笔者把以上不同法律的关系称作"法律嫁接”,这一概念有助于我们研究不同法律的彼此影响和交错状态,同时也看到,习惯法既受外来因素的影响,又能保持自身一定的独立性。
"戏曲普法”蕴含着深远的人类学启示,它有助于我们将关注重心从"纠纷解决”转向"传播过程”。与法律史学家只通过文本探讨中国历史上法律与戏剧之间的关系不同,进行当下"戏曲普法”田野工作的优势在于,我们可以追踪普法剧本的写作、修改、演出以及效果等内容。"戏曲普法”涉及传统与现代、国家与地方、中国与西方等多重关系,是法律与社会科学界未来值得努力探索的一个领域。
(摘编自尹韬《"戏剧普法,的人类学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