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901年初清廷正式颁布“新政”上谕,4月清政府设督办政务处,行政制度的实质性变革拉开帷幕。在中央,首先裁汰了各衙门的胥吏差役,停止捐纳买官,撤通政使司;在地方,裁撤了河东河道总督和云南、湖北、广东三省巡抚,以及“徒有虚名”的漕运总督。与此同时,又创设了若干新机构、旧机构改组为新机构,如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1906年,清政府宣布“筹备立宪”,草案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的原则,要求在中央设立资政院、司立法之责;裁汰军机处和旧内阁,设十一部,掌行政之事;而“司法之权则专属法部”。这一草案的提出遭到守旧势力的拼死反对,最终基于对君上大权和皇亲贵胄特权的考虑,只增设“资政院”以“博采群言”,设“审计院”以“核查经费”,其余一概“毋庸更改”。1911年五月,在清政府行将崩溃之际,宣布“组织内阁”,内阁由皇帝任命的国务大臣组成。在厘定中央官制体系后,清政府企图通过改革地方行政制度“裁抑督抚之权限”,将“财政及兵马之事权,悉收回于中央政府”,遭到大部分督抚的反对,收效殊微。
——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