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两方的监察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 在古希腊“小国寡民” 的政治体制下,雅典城邦出现了带有监察职能的机构:公民大会、五百人会议、执政官、十将军委员会、陪审法庭、贵族会议等。其中,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其他机关均是共同隶属公民大会,彼此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权力部门。它们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既有民主又有监督。而公民大会作为雅典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20 岁以上男性公民均可参加,该机构崇尚法治,严防个人专制,对僭主和行政官可投票决定惩戒或放逐。而陪审法庭在控制政府官员权力方面也有重要作用。国家官吏任职前,不管是选举还是抽签的方式选出,被委任者在担任职务前,法庭必须对其实行被称作“认可听政会”的程序,在听政会上,任何公民都能对其提出反对意见,然后陪审团进行投票表决,经多数同意即可,如果情况属实,他就被判处死刑。
——摘编自李勇《试论古希腊古罗马的权力制约机制及其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
材料二:古代中国, 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监察官员的遴选与管理。不仅要求官员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和通晓政治法律的文化素养,能够在汲取历代兴亡教训的基础,上刚正不阿地依律办事,而且还要有一定的从政阅历,面对错综复杂的官场能够明辨是非,分清忠奸贤佞,有效胜任监察一职。在任职期间,不仅有一年一度或三年一度的常设考核制度,还有“月课”“御史互察”等考核项目,考绩结果作为一个监察官员升迁奖罚的重要依据。最后是实行监察责任制,考核后严肃问责,不但追究知情不举的渎职责任,而且追究不知情失察的失职责任,并处以连坐。同时,还特别注重通过制定监察法规约束监察官员。各级监察官员直接对中央负责,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不受同级行政长官的节制。
——摘编自李超《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历史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