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无号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查,驾驶禁止通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悬挂专用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有市民认为,该《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幅度已超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幅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超越法定的立法权限,据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审查建议,建议予以纠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作出支持地方条例的回复。
结合材料,运用《政治与法治》知识,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回复,向该市民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