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7世纪中叶,革新派拥立孝德天皇即位、组建起新的政权、仿中国建年号为大化、以唐朝的律令制度为蓝本实施大化改新:将全国的土地和人民变为公地、公民,由国家统一进行管理。在此基础上,效仿唐朝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授予公民定额的口分田,在保证公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规定公民按时向国家缴税。这样既防止了豪族继续扩张领地,也使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得到了保障。日本政府以唐朝的三省六部制为模板设置中央官制,根据唐朝的州县制在地方设立行政区划—国、郡、里.分别由国司、郡司、里长治理,将旧豪族的统辖势力范围置于中央的直接控制之下。然而,没有内在政治结构衔接性的照搬照抄式的内政改革受到了强大守旧派势力的顽强抵制,大和朝廷内部的革新派与守旧势力围绕改革而产生的对立冲突不断凸显。
—摘编自娄雨婷《日本古代律令制国家的形成与特点》
材料二:自从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首次公开地提出公民权利这一概念之后,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和义务就成为资产阶级宪法中不可缺少的内容。虽然日本明治宪法也写上了若干有关人权的条文,但这些条文不过是天皇专制统治的装饰品而已。由于日本明治宪法是钦定宪法。"人民”因此在宪法中都被称为天皇的"臣民”。宪法列举了臣民有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自由等方面的权利,但是又规定权利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在不妨害安宁秩序及不违背臣民义务之范围内”方能获得。宪法"在一般词句中标榜自由,在附带条件中又废除自由”。明治时代的日本人民不但连一般的资产阶级民主权利都享受不到,而且由于受到军事警察机器的高压和宣扬"皇民”思想的《教育敕语》的毒害,对国家政治的参与极其有限.这也是后来日本走上法西斯主义道路的祸根之一。
—摘编自孙月娥《试论日本明治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