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秦汉时期,县的长官称县令或县长,其下设县丞、县尉。县令掌治民,统管一县行政、司法、教化等事务,县丞“署文书,典知仓狱”,县尉“主盗贼”。县丞、县尉是县令的佐贰官,但各有自己的属官,可独立行使其职权,县尉甚至还有独立的治所。县中重大文件往往需要县令与县丞共同签署。有时县尉也可以参与人事任命、财政管理,县令、县丞也可以参与捕盗行动。
——摘编自安作璋等《秦汉官制史稿》
材料二:明清时期,县长官称知县,下设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巡捕之事。然而,事实上县政不论大小几乎概由知县包办。县丞、主簿虽然各有职责,但总体而言:“佐贰官居次而辅政者也,皆当饮敬长官、友爱幕宾,凡事务听长官判断,不可懵越,有伤礼体。”时人认为州县官易造福百姓,其理由就是:“其权专也。专则一,一则事事身亲,身亲则见之真、知之确,而势之缓急、情之重轻,皆思虑可以必周力行,可以不惑。”然而,县政事务繁忙,知县一人难以应付。为处理县政,知县一般都会自费聘请幕僚。幕僚各有所长,可帮助知县处理钱粮、刑名等具体事务,在县政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幕僚与知县为宾主关系,并非政府的正式官员,也不会承担相应责任,一切事务仍需知县裁决。与此同时,知县又时刻处于监察体系的监督之下。重要事务均需及时申奏,如果不奏不申,则会受到重罚。所以,在上级长官面前,知县往往委曲求全,甚至百般奉承。
——摘编自张德美《皇权下县——秦汉以来基层管理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