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 | 布衣军民 | 杂职吏员 | 听选官 | 文武官员 |
人数 | 23人 | 19人 | 30人 | 43人 |
(注:官员又以州县卫所的中下层地方官和学官为主)
材料一:秦汉时期,县的长官称县令或县长,其下设县丞、县尉。县令掌治民,统管一县行政、司法、教化等事务,县丞“署文书,典知仓狱”,县尉“主盗贼”。县丞、县尉是县令的佐贰官,但各有自己的属官,可独立行使其职权,县尉甚至还有独立的治所。县中重大文件往往需要县令与县丞共同签署。有时县尉也可以参与人事任命、财政管理,县令、县丞也可以参与捕盗行动。
——摘编自安作璋等《秦汉官制史稿》
材料二:明清时期,县长官称知县,下设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巡捕之事。然而,事实上县政不论大小几乎概由知县包办。县丞、主簿虽然各有职责,但总体而言:“佐贰官居次而辅政者也,皆当饮敬长官、友爱幕宾,凡事务听长官判断,不可懵越,有伤礼体。”时人认为州县官易造福百姓,其理由就是:“其权专也。专则一,一则事事身亲,身亲则见之真、知之确,而势之缓急、情之重轻,皆思虑可以必周力行,可以不惑。”然而,县政事务繁忙,知县一人难以应付。为处理县政,知县一般都会自费聘请幕僚。幕僚各有所长,可帮助知县处理钱粮、刑名等具体事务,在县政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幕僚与知县为宾主关系,并非政府的正式官员,也不会承担相应责任,一切事务仍需知县裁决。与此同时,知县又时刻处于监察体系的监督之下。重要事务均需及时申奏,如果不奏不申,则会受到重罚。所以,在上级长官面前,知县往往委曲求全,甚至百般奉承。
——摘编自张德美《皇权下县——秦汉以来基层管理制度研究》
材料一:宋王朝建立之后,对民间文化的发展、对经济事业、对社会生活等方面,都没有过多的干预。士人群体也比较活跃,大师、精英不断涌现,整个社会充满了活力。发展到宋代,以禅宗为代表的佛学思想,以及道家的一些观念,被儒家学者吸纳,融会贯通。在这样的前提下形成的新儒学,其代表人物是格局更加宏大、知识更加渊博的一批精英人物。
——摘编自邓小南《中国通史大师课》
材料二:朱熹是孔、孟以来中国最大的思想家,也是孔、孟以后综合了新儒学思想,在新基础上建立体系的最重要人物。朱熹是宋朝理学的集大成者,董仲舒那种近乎神学的三纲五常学说,经过朱熹的发挥,才理论化、具体化、通俗化。他编著《四书集注》,用理学思想重新解释《大学》《中庸》《论语》《孟子》,使理学透过四书而深入人心。他编《小学》,教育青少年遵循三纲五常的道德规范,他编《论语训蒙口义》《童蒙须知》,对儿童的衣着、语言、行为、读书、写字、饮食都作了道德规定。
——摘编自樊树志著《国史概要》
材料一:南京云锦与成都的蜀锦、苏州的宋锦、广西的壮锦并称“中国四大名锦”。南京云锦工艺独特,用提花木机织造,必须由提花工和织造工两人配合完成,两个人一天只能生产5~6厘米,至今仍无法用机器替代。云锦被用于皇家服饰,用料考究,织造时不惜工本、精益求精。一幅78厘米宽的锦缎,织面上有14000根丝线,所有花朵图案的组成在这14000根线上穿梭,从确立丝线的经纬线到最后织造,整个过程如同给计算机编程一样复杂而艰苦。云锦织造鼎盛时拥有3万多台织机,近30万人以此和相关产业为生,是当时南京最大的手工产业。
——摘编自杨雨文《南京云锦:锦中之锦》
材料二:明清时期,江南地区是全国棉纺织业中心,其手工业产值占当地经济的七成以上。在松江府、苏州等地棉纺织作坊众多,坊主置杼机数具,佣工多人。脱棉籽搅车、脚踏多锭纺车、新式缎织机等器械被广泛使用。明政府规定,有地5亩以上的至少植棉半亩,“十亩以上倍之”,棉花种植面积扩大。江南的棉布产品各具特色,上海乌泥泾的棉布“紧细若绸”,无锡棉布“坚致耐久”,“南京布”质地坚实,海外畅销。明清两代,中国每年生产约6亿匹棉布,商品值近1亿两白银,总产量是英国工业革命早期的6倍。
——摘编自杜君立《明清时期的棉花革命》
材料一:在罗马早期社会中,商品经济孕育着自由、平等观念。个人意识使罗马公民在人与人,人与城邦之间表现为契约关系,使法律摆脱了宗教和道德的束缚,成为独立系统。罗马法在平民与贵族的斗争中建立起来。罗马人把私人权利看作国家权力的最高准则,使私法成为罗马法的灵魂和精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体现在罗马各个角落,共和国的法治精神成为西方法律的渊源。
——摘编自孙振民《古罗马共和国的“法治”建设》
材料二:罗马建国初期,平民和氏族贵族的矛盾很尖锐,平民对贵族高级官吏的专横统治的反抗愈演愈烈,并不断提出新的立法要求。因此,罗马初期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成了平民和贵族斗争的产物和记录。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1世纪,罗马法也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就罗马法的本质来说,它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当工业和商业进一步发展了私有制(起初在意大利,随后在其他国家)的时候,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
——摘编自于沛霖《马克思、恩格斯论罗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