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从春秋战国至唐代,即在封建社会的前期,赋税徭役的征发主要是依照人丁和家户进行的。……唐代中期以后,随着土地私有化的发展,国家已经没有能力实行土地分配制度,因而再按照户籍征发赋税也已经没有办法推行下去了,唐德宗即位以后任用杨炎实施两税法改革办法。……宋朝建立以后“不立田制”,这一时期名目繁多的地籍使得户籍不再是封建国家掌握土地的唯一依据。地籍与户籍同时成为封建国家征发赋税徭役的依据,户籍制度实际上已经开始发生异变。
——摘自张琳《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演变及其政治逻辑分析》
材料二:(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停编审造册。时丁银既摊入地粮,而续生人丁又不加赋,五年编审,不过沿袭虚文,无裨实政。至是因李瀚言,遂罢之。
——摘自《清史稿·食货志》
材料三:清初的户口调查,重在编审人丁,由里甲组织负责调查申报,……但到雍正初年以后,摊丁入亩,人丁编审失去原来的意义,里甲制也渐废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户口调查,成为一个问题。
——摘自宋昌斌《中国户籍制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