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无朝立国后,将民间的工匠强行征调集中,单独编入户籍,称为匠户。除非官府放免,否则匠户终身为匠,子孙亦不许脱籍。明代因袭元制,将民户分为三等,即民户、军户、匠户,其中以匠户地位最低。他们必须为官府提供无偿劳役,“住坐之匠,例月上工十日”,轮班匠“以三年为班,更番赴京,输作三月”。
——摘编自齐涛《中国古代经济史》
材料二:由于匠户的不断反抗,明成化年间开始允许轮班匠以银代投。清朝建立后,废除了匠籍制度,将匠班银摊入地亩,匠户获得了一般民户的法律地位,结束了无端服役的历史。官营手工生产实行雇募劳动,受雇工匠由官府发给银粮,待遇较丰,劳动积极性提高,官局的生产得以长期稳定。
——摘编自史志宏《清代废除匠籍制度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