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国际法的起源可追溯到16、17世纪,和民族国家的兴起同时产生。1648年缔结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确立了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中的核心地位。伴随着殖民扩张,国际法中所包括的思想和价值被欧洲列强带到世界的其他地方。但中国等亚非国家非但没有成为国际法体系中正常的平等一员,反而随着主权被侵害不断沦为殖民地或者半殖民地。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一整套国际规则体系,逐渐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行为规则,构成了当代国际法。20世纪,尤其是1945年以来,许多具有不同政治、文化、社会和法律背景的新兴国家进入国际法律制度领域。它们对一些以欧洲为核心的概念和国际法原则、规则的效力提出挑战。由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同时国际法还出现了新的分支学科——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发展法、环境保护法、海洋法、国际航空法、外层空间法等。
——摘编自周忠海《国际法史与国际法的发展》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