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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2高三上·邢台开学考)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洪武年间,“京师军民居室皆官所给,比舍无隙地”,“房屋各照原编字号造定文册,内府收照”,如报恩寺的42间廊房就属于南字号。其中,军士居营房,官员所居廊房称廨舍,均免“赁钱”。“苟在朝者,皆给廨舍处之”,“不许别衙门官员掺占”,“凡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内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十”。太祖还“命於三山诸门外,濒水为屋,名塌房,以贮商货”。至于城中民居之廊房,则征“廊房钞”,“系民住房屋上纳”,“四季征收”,沿至明末;征“门摊”,明初收钞贯,嘉靖朝“针对开张铺面,每户征银3分3厘”;万历年间,征“房号钱”(摊派的雇佣钱),“以门面间数征收”。然而,景泰年间,“洪武中拨住房屋,今多焚毁倒塌,而办纳房钞如故”。嘉靖年间,“御赐廊房通被军民之家占为己业,法司各官反行赁典借住,使恩制不及于品官,官房占为市业”,对各卫新军,兵部不再供房,而是“每名给银买房居住”。

    ——摘编自「明]施沛《南京都察院志》、《明史》等

    材料二:建国初期,我国出现了不少乱占城市房屋的混乱现象。1950年1月,经政府机关研究后《人民日报》信箱答文:城市房屋,无论是属于城市地主或乡村地主所有、现在都不得没收,政府保护城市会馆及一般宗教迷信团体的房产,不予没收或接收。1950年11月,政务院规定:城市一切合法之私人房产出租时,其租约由双方协议订立,若有不正常租赁关系,予以取缔;公共房产出租,公私两利原则下,应收一定租金,对贫苦、烈、军、工属及集体宿舍等,可酌情照顾。1951年2月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没收后的财产(包括房产)归国家所有。中共中央于1956年1月批转《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指出:在一两年内逐渐完成对城市私人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私人之间的买卖仍应允许,但必须经政府房产管理机构登记和批准。

    ——摘编自何勘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史》

    1. (1) 根据材料一概括明朝南京房产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影响其演变的主要因素。
    2. (2) 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建国初期我国城市房产政策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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