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秦始皇全面推行郡县制,以郡统县,郡行政长官称守,掌一郡行政等事务,设郡尉负责军事。郡下设县,县行政长官称县令(长)。每年岁末,郡守派遣官吏赴京师上计(地方官吏于岁末将一年的政绩汇报给国君或上级官员),向中央呈交记录本郡情况的计簿。朝廷据此行赏罚。县则在郡上计前,向郡守呈交县计簿。中央派监御史监察郡政,纠举弹劾有罪过的官吏。
——摘编自《简明中国历史读本》
材料二:(汉高祖)认为秦亡的原因之一是不分封子弟,孤立无援,故而又重新分封了自己的若干兄弟子侄为同姓王。……诸侯王在自己王国内拥有较大权力,可自行任命大部分官员并征收赋税,大者地跨数郡,其总地盘超出汉朝廷直辖郡县。汉武帝用主父偃之策,于元朔二年(公元前127年)颁布“推恩令”,允许并鼓励诸侯王“推私恩”将王国土地再行分封给子弟为列侯。此举没有像削藩那样招致反抗,效果异曲同工,“不行黜陟,而藩国自析”。此后,又颁行“左官律”“附益法”,规定王国官为“左官”以示歧视,又限制士人与诸王“附益”交游。
——摘编自张帆《中国古代简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