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中国传统社会的控制系统分为“公”和“私”两部分。一方面,国家系统利用直至县和次于县的政权体系,依靠军队、法律等政治力量和经济的、习惯的等方面的力量实现其控制权,国家的权力似乎是绝对的和无限的。另一方面,实际对基层社会直接进行控制的,是乡族的势力,包括血缘和地缘性的,是一种多层次、多元的、错综复杂的网络系统。而且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国家政权对社会的控制,实际上就是“公”“私”两大系统相互冲突又相互利用的互动过程。
——摘编自傅衣凌《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
材料二:15-17世纪,英国地方治安法官取代郡长成为郡最高长官,实现了郡的半地方自治。此后,通过一系列法案,地方治理体系逐渐完善。19世纪80年代的议会改革,贯彻地方自治的“主权在民”原则,郡内的地方简化政府结构,郡变成了一个居民对郡事务进行民主治理的政府机构。地方治理职能从政治统治为主到以公共服务为主,地方治理主体经历了从单一到多元、再简化、又到多元的若干次反复。
——摘编自陈国申《从传统到现代:英国地方治理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