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材料二:“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三:新中国的建立,使中国实现了从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政治、近代以来照搬西方民主政治模式的失败尝试向新型人民民主政治的伟大跨越。
——《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