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公元前230年到公元前221年,秦陆续灭亡六国,并采用法家为主、兼蓄并用其它学派思想的做法,追求“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的格局……秦朝统治者把“皇帝”这个头衔作为自己的专属称号,皇帝之下是三公,三公之下有九卿……全国分为三十六郡,郡下辖若干县,县按大小设县令或县长。
——摘编自吴宗国《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
材料二:欲天下之治安,莫若众建诸侯而少其力。力少则易使以义,国小则亡邪心。令海内之势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从。诸侯之君不敢有异心,辐凑并进而归命天子。……割地定制,令齐、赵、楚各为若干国,使悼惠王、幽王、元王之子孙毕以次各受祖之分地,地尽而止,及燕、梁它国皆然。
——(西汉)贾谊《治安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