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礼法结合、出礼入刑构成中华法系的基本精神和中华法文化的最主要特征,其形成是以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运动为背景,通过引礼入法的方式实现。引礼入法的历史过程对中华法系自身性格的塑造具有决定性影响,故不乏积极的历史价值和意义。值得强调的是,儒、法两家在追求和维系等级政治乃至纲常伦理秩序方面并无本质的差异。儒、法之争主要体现在手段和策略不同而已,及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被奉为一尊,两家即和衷共济了。
——选自《引礼入法奠定中华法系基石》
材料二:法律始终把它的作者的世界图景包含在抽象的形式中,而每一历史的世界图景都包含一种政治——经济的倾向,这种倾向依据的不是这个人或那个人所想的事物,却依据的是事实上掌握政权并因之掌握立法的阶级所实际打算造成的事物。每一种法律都是由一个阶级以大多数的名义建立起来的。
——【德】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著,齐世荣等译《西方的没落》
材料三: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习近平在主持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