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由唐入宋,从前的贱民,不管是部曲,还是奴婢,都可获得良民的身份,纳入国家的编户齐民。宋朝的户籍制度也不再将国民区分为“良民”与“贱民”,而是根据居城或居乡,划为“坊郭户”与“乡村户”,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城市居民户口。又根据居民有无不动产,划分“主户”与“客户”,再以家庭财产之多寡,将主户划为不同户等。……户籍对于老百姓的人身束缚也逐渐减弱。城市中的流动人口更多,如建康府曾为“留都之地,四方失所流徙之民,往往多聚于此,皆无作业”。宋朝户籍管理规定,一个人移居到一个地方生活一年以上,便可获得当地户口。
——摘编自吴钩《户口册上的中国》
材料二:英国户籍管理大事记(节选)
年份 | 大事记 |
1495年 | 亨利七世法令:不列颠臣民以家庭为单位,向各区主教汇报户主、配偶、子女情况,主教登记在册。 |
1593年 | 伊丽莎白一世法令:由治安官管理户籍,调查居民职业,惩罚懒惰者,救济贫民。 |
1785年 | 议会法案:不列颠臣民可在国内自由迁徙,不再惩罚流民;经议会许可征税,救济贫民和失业者。 |
材料三:1997年,国务院转批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放开农村人口的落户限制,规定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享受同等的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权利。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摘编自任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与城市化进程的阶段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