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第五十一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 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 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第五十五条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第五十六条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 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
——引自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材料二:
(中国历史上) 民族发展在地区上是互相交....汉族曾经长时期统治中原,向兄弟民族地区扩张:可是也有不少的兄弟民族进入过内地,统治中原。这样就形成各民族杂居的现象。......史的发展使中国各民族多数是杂居的,互相同化,互相影响。我们整个中华民族对外曾是长期受帝国主义压迫的民族,内部是各民族在革命战争中同甘共苦结成了战斗友谊,使我们这个民族大家庭得到了解放。在中国这个民族大家庭中,我们采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为了经过民族合作,民族互助,求得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摘自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
材料三:
进入1953年,朝鲜战争已近尾声,七月间签订了停战协定,中国周边最严峻的战争威胁得到解除。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估计:世界大战大致十年到十五年打不起来,争取十五年不打仗是有可能的。必须抓住这个得来不易而仍充满变数的历史机遇,把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变革大步向前推进。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为了进一步发展有利于和平的国际环境,创造和睦的周边关系,保障中国的经济建设能够顺利进行,新中国在外交工作中接连采取一系列积极主动的重大行动。
——选自金冲及 《二十世纪中国史纲》